武隆黑社会案
2004年5月以来,被告人冉光国在武隆县白马镇纠集多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并在其经营的茶馆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发放高利贷,强行入股蓝德服务公司,串通他人违规取得采沙权,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多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治安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何认定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以冉光国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和治安秩序,社会危害程度严重,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2009年12月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冉光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冉光国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判决后,冉光国不服,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