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酒撒泼暴力阻碍警察执法
2012年1月23日晚,河南省固始县沙河铺乡固高分校西边发生一起奥拓轿车与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毛某会同沙河铺乡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处理事故。毛某回到警车画勘验图时,适逢被告陈某某醉酒路过,因其不满奥拓车撞人,被告与奥拓车车主侄子发生激烈争吵并厮打在一起。上前制止的毛某与沙河铺派出所民警李某被被告推开,李某因被被告推倒在地擦伤手部,造成轻微伤,随后被告陈某某又用自行车砸损肇事车主陈某的车体。闻讯赶到事故现场的固始县公安局沙河铺派出所所长王某,着便衣制止被告陈某某的谩骂行为,却被被告以推拽、踢打等方式阻碍,最后被告在亲属的协助下,被带至派出所。
妨害公务罪如何量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某在公安干警出警执行公务时,以暴力方式打人砸车,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考虑到被告与肇事车车主陈某达成赔偿车辆损失1000元的协议。陈某谅解了被告的行为,被告庭审时亦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出具书面道歉书,被害人李某却拒绝了被告的民事赔偿。
2012年7月9日,固始县人民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的悔罪表现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陈某某管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