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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冲动杀死妻子奸夫,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68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冲动杀死妻子奸夫

2011年11月1日晚21时许,因妻子翟某与陆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心怀怨恨的被告人唐某1见陆某到自己家后,遂持石头、木板猛击其头部致陆某倒地昏迷,后被告人唐某1将陆某丢至水沟里,导致陆某因失血过多死亡。当晚,唐某1驾车逃至儿子唐某2(已判刑)处将此事告知唐某2,后又逃至女儿被告人唐某3处将此事告知唐某3。在明知父亲唐某1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唐某3仍帮助唐某1购买车票乘车逃至贵阳市。2011年11月5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1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1持石头、木板猛击陆某头部致其昏迷后,将陆某丢弃在水沟里致其死亡,唐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唐某3明知其父唐某1是犯罪的人仍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唐某1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唐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陆某在明知唐某1的妻子翟某是有夫之妇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唐某1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唐某1家属自愿代唐某1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超出法院判赔部分亦自愿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视为唐某1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鉴于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唐某1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决定对被告人唐某1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3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2012年7月26日,桂林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1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唐某3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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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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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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