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猎珍稀野生动物被捕
2011年8月,为谋取非法利益,山西省洪洞县农民被告人许某猎捕了8只鵰鸮,后于同年9月2日13时许将8只鵰鸮及已去除羽毛及内脏2只猫头鹰装在两只木箱内,以150元运费准备运往河南省信阳市时被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东收费站被查获。经鉴定,鵰鸮、猫头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许某被刑事拘留,后于同年3月9日被批准逮捕。到案后,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怎么判
检察机关遂以非法猎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被告人许某公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非法猎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许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门峡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许某非法猎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鵰鸮8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因此,三门峡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