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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进学校替外甥殴打同学,寻衅滋事罪如何定罪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5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酒后进学校替外甥殴打同学

2012年6月某天晚上,马某和朋友李某、曹某(二人另案处理)在某饭店吃饭,马某告诉二人其外甥在学校被人欺负,要他们帮忙看看。次日凌晨1时,三人酒后翻墙进入学校,先后殴打了学生吕某、王某、焦某,造成王某因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吕某、焦某因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后马某的亲属与三学生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2012年7月10日,马某投案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2012年7月27日,马某被抓获。

寻衅滋事罪如何定罪量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共同寻衅滋事,系共同犯罪;取保候审后脱逃,不属自首。被告人马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无前科,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

故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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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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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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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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