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
被告人郝某、于某1为夫妻关系,郝某为山西省蒲县煤炭局原党总支书记,先后曾任职蒲县地矿局局长、煤炭局局长,于某1为山西省蒲县民政局原副局长。2000年被告人郝某挪用公款出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于某1弟弟于某2的蒲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郝某本人在幕后进行操控、于某1则负责销售及财务。公司成立后违规经营逃税额达1871万余元,且在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间郝某指使冯某、于某2超限额购买炸药63.5吨、雷管19万多枚。此外郝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套取煤矿维简费,欠缴采矿权价款,弄虚作假为子女安排工作,编造虚假材料获取煤矿采矿许可证,骗取退股登记。
案发后郝某、于某1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检察机关将二人公诉至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
犯贪污罪应该怎么处罚
蒲县法院审理认为,郝某在任煤炭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2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侵吞公款2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贪污罪。
2010年4月15日,法院一审以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20年,以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于某1有期徒刑13年,并判处郝某、于某1二人罚金1.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