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开车未减速出车祸
被告人徐某于2007年6月17日21时40分左右,独自驾驶轿车行至316国道时,因为当时天下大雨,被告人徐某未减速,且操作失误,致使车辆撞上正在骑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徐某驾车逃逸,后又因操作失误将车开进水沟中。徐某弃车逃跑后,因为害怕和自责,于第二天主动投案自首。经过交警认定,被告人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亲属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
交通肇事罪悔罪能否适用缓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夜间、雨天行车未能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于嗣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亲属已经履行了与死者家属的赔偿协议,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系过失犯罪,认罪悔罪诚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2010年3月5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