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黑社会组织犯罪审结
从2006年起,被告人王琳纠集社会闲杂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王琳为首,马攀峰等7人为骨干成员,李文兵等7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王琳亲自参与抢劫犯罪3宗,涉案金额10万多元,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参与敲诈勒索犯罪8宗,涉案金额3.6万多元;参与故意伤害犯罪3宗,致3人轻伤;参与寻衅滋事犯罪、非法拘禁犯罪、聚众斗殴犯罪、开设赌场犯罪、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各1宗。
领导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怎么罚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琳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其他14人均已经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
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琳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其他14名组织成员被分别判处9个月到19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