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撒钉子盗窃
2002年夏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2004年刑满释放。2009年2月到6月间,被告人夏某伙同情人(另案处理)多次在京津塘高速路、京承和京石高速路上,撒自制铁钉扎汽车轮胎,并趁被扎车辆司机下车查看及更换车胎之机,盗窃的车内现金、笔记本电脑、手包、纯金钢笔等物品。
累犯应该从重处罚吗
北京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无视国法,多次以在高速公路上撒钉子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应予数罪并罚。夏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夏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
北京丰台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夏某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