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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炸药威逼单位领导帮忙,非法携带弹药罪怎么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233人  作者:广安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放炸药威逼单位领导帮忙

被告人王某为了让单位领导帮其妻办理工作手续,于2009年9月17日上午,与另一被告人其好友张某一同,将购买的炸药和雷管运至单位领导的住处门口,以引爆炸药为由恐吓和威逼单位领导帮忙。其领导遂报案,王某和张某被抓获归案。

非法携带弹药罪怎么认定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非法携带弹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但鉴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因此可对其判处缓刑。

2010年8月4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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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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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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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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