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抢劫杀人
2009年10月12日至11月2日,短短20天被告人陈某先后三次伙同被告人刘某、赵某等人驾驶无牌汽车在陕西省三原县马额镇强行逼停被害人张某、任某、李某兄弟驾驶的车辆,并用携带的砍刀等作案工具威逼殴打恐吓被害人,共抢得5部手机、一辆价值4340元摩托车及现金1000元后潜逃。2009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潜逃期间的被告人陈某在租住处由于聊天声音大,隔壁邻居杨某前去制止,气愤的陈某随后带领女友伙同被告人刘某、余某(在逃)到杨某处泄愤,先后用砍刀、折叠刀在杨某的脸部、颈部、肩部等处乱砍、乱划,造成杨某重伤后四人离开了现场。
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赵某拦路挡车,采取用钢管砸大车玻璃及车灯、殴打受害人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因晚上影响他人休息,在他人劝阻时,即纠集被告人刘某殴打受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赵某在抢劫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陈某用刀刺伤受害人致其重伤,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手持棍棒为陈某助威,起到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漏罪,应数罪并罚。
2010年8月17日,三原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