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运输毒品被抓获
2009年11月25日10时30分许,海某在同案犯欧陈吉的协助下,携带甲基苯丙胺来到重庆火车站候车室,打算乘坐当日11时始发的重庆至北京西的T10次列车前往天津。后被盘查违禁品的民警从其外套口袋内查获净重5克的甲基苯丙胺和净重为0.9克的麻黄碱,以及藏匿在裆部的两袋分别净重为393.6克和591.8克的甲基苯丙胺。2009年12月7日,公安人员据海某归案后交代,在海某租住的天津市某小区房间内,又查获甲基苯丙胺198.1克。海某在案发前已有多次服刑经历。1972年8月,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79年2月与1980年8月,先后因服刑期间犯流氓罪和破坏生产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五年,1985年8月刑满释放;1989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缓,后经减刑,于2005年6月7日刑满释放。
运输毒品罪如何定罪量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海某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海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海某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海某主动交代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的罪行,法院已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以自首论从轻处罚。
故最终判处海某死刑。
宣判后,海某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判。
2012年5月17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海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