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报复前女友致一死一伤
被告人韦某某(男)因对其前女友黎某某提出分手后又与其老乡陈某某谈恋爱并在老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某镇古城村某组同居之事怀恨在心,遂于2012年5月29日凌晨1点左右,趁陈某某与黎某某熟睡之机,将携带来的汽油泼洒进黎某某与陈某某居住的房内,为增加放火的燃烧力韦某某又将汽油再次泼洒进屋,韦某某点燃缠裹旧衣物且沾有汽油的木棍引燃黎某某与陈某某居住的房屋,瞬间起火的房屋烧死了怀胎6个月的黎某某,亦将陈某某烧成重伤致五级伤残。韦某某案发后逃离现场,隐匿在外,后终被抓获归案。
故意杀人罪如何定罪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为泄私愤,采用放火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严重残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幅内量刑。本案虽事出有因,但是,婚姻恋爱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被害人在案件中并无任何过错。被告人为泄私愤而采用极端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个人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2013年2月20日,梧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