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物中添加化学品
2009年11月6日晚,广汉市新丰镇某村村民林某宴请宾客,其中选用了个体经营户康某食品加工作坊制作的鸡冠熟食作为一道菜,宴席结束后食用了该菜的17名宾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其中一名3岁儿童中毒死亡。经查,11月5日,被告人王某在食品加工作坊中制作鸡冠熟食时,重复加入了过量的亚硝酸盐,才致使该中毒事件发生。王某后被刑事拘留。康某和王某家属及时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赔偿了16.5万元的医药费和损失款。此案为2009年“11·6”鸡冠食物中毒案。
危害公共安全能否从轻处罚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为疏忽大意,在食品中重复加入过量的亚硝酸盐,造成一人死亡、多人中毒的严重后果,极大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被告人家属、康某已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2010年5月14日上午,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