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制造雷管致爆炸
2007年1月、2月间,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吕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一房屋内非法制造大量电雷管,后于3月19日发生爆炸。随后,被告人张某某潜逃回了内蒙古老家,后警方查获雷管40枚,并于2009年8月30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张某某伙同吕某某共制造了3000多枚雷管,被告人张某某同时参与了制造雷管、购买原材料、出售雷管等,且雷管爆炸还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遂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将被告人张某某公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自己只是从犯,协助吕某某制造雷管,也是由他人贩卖。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怎么构成
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爆炸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张某某犯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房山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