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和放火烧岳父家房屋
被告人罗某因妻子蔡某将儿子放在娘家而辱骂、责打蔡某。因二人关系一向紧张,蔡某再次的心灰意冷,便提出同罗某离婚。愤怒的罗某买来汽油决议烧毁蔡某娘家的房子。蔡某为躲避罗某,住到其外公家。2009年9月28日,罗某强行进入岳父家,将岳父家的部分东西扔进水塘内,并点燃屋内的易燃物,抱着儿子逃离现场。导致岳父家及其邻居共6间房子被烧毁,共造成6974元经济损失。
放火罪应该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罗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罗某不服一审判决,以自己没有放火烧房为由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罗某因婚姻家庭矛盾迁怒于其岳父,为泄愤放火烧毁岳父及其他村民的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罗某在侦查期间供述了因夫妻关系紧张导致妻子离家出走,岳父对其妻子的行为不加阻止,因而对岳父心存怨恨,在双方发生争执、矛盾激化时放火焚烧岳父家的房屋。上诉人的犯罪动机明确,且其供述与其他证人证言吻合。现有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