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复他人放火烧情妇家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叶某的妻子有婚外恋,后因两人闹矛盾分手。因多次劝说外出打工的叶某的妻子回心转意并回乡未果,江某遂于2007年12月7日晚上,携带汽油在叶某家中放火。放火后江某逃跑,叶某和众人发现后立刻将火扑灭,此次大火共烧毁叶某家中沙发等财物价值500余元。
2010年6月22日,江某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以放火罪对其提起公诉。
放火投案自首的怎么处罚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为报复他人,在居民区故意实施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2010年9月8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依法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