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私利非法开赌场
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年龄从25岁到61岁的13名被告人(其中有9人属于有前科人员)先后在湖南省株洲市清水塘、三三一、明峰宾馆等地开设赌场,并对每位“庄家”收取200至300元的抽头,或按赢利数额的5%抽头渔利,非法获利238300元。另外,被告人王某在与女友李某乘坐出租车时将一个内有三发子弹的手枪弹夹遗落在车上,王下车后司机发现弹夹后报案,公安人员遂在被告人王某的出租屋内发现一把疑似手枪及少量疑似毒品。后经鉴定,疑似手枪一支为自制枪支,疑似弹药三发为制式子弹实弹为弹药,但无法查清该枪支来源。
开设赌场罪该怎么处罚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等13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因此,石峰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管制一年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