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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珠高速路上凌晨大爆炸,危险物品肇事罪如何构成

此文章帮助了40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京珠高速路上凌晨大爆炸

司机被告人刘偶善、吴跃萍受被告人张平元、张平凌的雇佣,于2009年12月4日驾驶违规货车,从江西萍乡往河北超载拉送黑火药。次日凌晨,在京珠高速路上因轮胎起火,货车爆炸,从而引发了一场大灾难。因车上装有18吨火药,爆炸威力过大,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周边房屋等严重受损。此次“12·5”大爆炸共造成1250万元的经济损失。

事发后,涉案的被告人莲花烟花材料公司法人代表谢斌和洪河烟花材料制作公司法人代表钟传贵投案,相关涉案人员对伤者和受害者进行了赔付。

危险物品肇事罪如何构成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平元等6名被告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事发后,谢斌第一时间赔付被害人192万元,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查明案情。钟传贵、谢斌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钟传贵、谢斌、张平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对这些人予以惩处。

2010年8月9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法院一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张平元、刘偶善、吴跃萍3人有期徒刑5年;判处张平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钟传贵和谢斌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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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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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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