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外出撞死人
2005年2月23日晚,被告人袁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中心小学附近时与对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韩某1相撞,之后又与停在路边的夏某的小客车相撞,导致韩某1受伤。事故发生后,袁某将受伤的韩某1送往医院,后弃车而逃。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负有主要责任,韩某1、夏某无责任。次日,韩某1在医院死亡。2010年1月12日,袁某才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交通肇事罪将被告人袁某公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同时受害人的家属张某、韩某2、王某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23269.36元。
交通肇事罪悔罪怎么量刑
大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制裁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袁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事故发生后将被害人及时送到医院的意见,法院采纳,其余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由于被告人袁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张某、韩某2、王某造成的合理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大兴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81010.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