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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厂销售人员买卖假药被举报,销售假药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62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药厂销售人员买卖假药被举报

安徽亳州人孙某,在上海一家药厂干销售。从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间,孙某先后从亳州的药品市场购买药品“羚羊角散”,并销售给上海的两家私立医院。其销售的“羚羊角散”均系假冒无锡和上海的两家公司生产的,孙某共销售四百多盒,销售金额达4.7万余元。去医院就诊的病人服用该药后发现没有效果,遂进行了举报。孙某随之落网。后经鉴定,该“羚羊角散”系假药内含有大量淀粉。

销售假药如何处罚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作为药品销售业务员,应当知道销售药品需要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的身份情况。在本案中,孙某从安徽亳州药品市场购进来源不明的“羚羊角散”,未经核实真伪,即出售给医院。被告人孙某的这一行为,会导致延误患者病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后果,其主观恶性较大;被告人直接将假药销售给医院,容易使患者丧失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加大医患矛盾,情节较为恶劣。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2年3月15日,法院宣判此销售假药案,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缴获的假药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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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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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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