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厂销售人员买卖假药被举报
安徽亳州人孙某,在上海一家药厂干销售。从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间,孙某先后从亳州的药品市场购买药品“羚羊角散”,并销售给上海的两家私立医院。其销售的“羚羊角散”均系假冒无锡和上海的两家公司生产的,孙某共销售四百多盒,销售金额达4.7万余元。去医院就诊的病人服用该药后发现没有效果,遂进行了举报。孙某随之落网。后经鉴定,该“羚羊角散”系假药内含有大量淀粉。
销售假药如何处罚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作为药品销售业务员,应当知道销售药品需要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的身份情况。在本案中,孙某从安徽亳州药品市场购进来源不明的“羚羊角散”,未经核实真伪,即出售给医院。被告人孙某的这一行为,会导致延误患者病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后果,其主观恶性较大;被告人直接将假药销售给医院,容易使患者丧失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加大医患矛盾,情节较为恶劣。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2年3月15日,法院宣判此销售假药案,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缴获的假药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