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团伙生产假烟被抓获
2010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某、邓某某等人合伙出资,购买了两台卷烟机,欲生产假烟从中获利。后一伙人在湘潭县阳某瑞家中生产,因技术管理等问题,一伙人又将卷烟机出租给福建老板张某等人生产,每月收取租金,共收取租金12万元。在福建老板生产期间,黄某某、陈某某、田某某等人分别负责维修设备、看管仓库、进货等事宜,并获得报酬。2010年11月份,该假烟生产窝点被捣毁,黄某某等人被抓获归案。经计算,涉案金额达680余万元。此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为湖南省最大卷烟制假案。
生产伪劣产品罪如何量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李某、邓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烟草管理法规的规定,故意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梁某某、邓某某、史某某等人所起作用是主要的,系主犯;其他被告人为假烟生产提供技术、仓储保管、运输,所起作用是次要的,均认定为从犯。
最终,法院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梁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3-8年,并处不等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