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伙同他人组织传销非法经营
被告人李某、刘某自2006年起至2008年9月,便伙同他人以从事服饰、化妆品等产品连锁销售为名进行传销活动。凡是被发展人员均要至少交纳3800元申购一份产品方可获得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组织的资格,李某、刘某二人制定了“五级三阶制”、“三大奖金”等分配所得款项的机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来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逐级发展下线人员,从中挑选骨干成员组成传销体系,进行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其中,李某、刘某分别发展下线286人、259人,非法经营额398万余元、358万余元。2011年李某、刘某先后投案自首,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院以二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某、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故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李某、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