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交所女管理员为还债诈骗他人钱财
被告邓某因欠下高额债务无力偿还,遂利用其担任房产交易所抵押档案保管员的工作便利,窃取已做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以假身份证复印件及冒名顶替产权人等方式签订借款合同,先后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9万元。事发后,邓某于2011年6月26日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合同诈骗罪怎么判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另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邓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
最后,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