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虚开发票牟利
2002年经江苏省滨海县某乡政府招商引资,被告孙某租赁盐城某化学品厂进行生产,孙某收购该厂后将其变更为盐城某化学品有限公司。2004年3月,被告人孙某明知其公司无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孙某合谋,签订虚假的“代理进口协议”,根据被告人吴某提供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代理协议、销售合同及要开的销项发票内容材料,到滨海县税务部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4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又成立了盐城某贸易有限公司,以方便开票。2004年3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以被告人吴某提供的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滨海县国税局申请抵扣进项税款9319891.63元;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按被告人吴某的要求,以其成立的两家公司为销货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0份,价税合计25995794.14元,税款3777163.27元,已抵扣税款3777163.27元。2011年11月,被告人吴某、孙某两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捕,案发后,已追回的税款1767012.61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怎么判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