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非法销售无批号药品牟利
2009年2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冼某携带无生产批号、无药品名称和用药说明的治疗气管炎、哮喘等疾病的药丸、药粉到江西省星子县租住王某(另案处理)的住房,并向周边群众销售。3个月后,被告人冼某离开,后将药品邮寄给王某,王某开始销售并分取利润。至2011年案发,王某共销售药品188个疗程,销售金额3万余元。2009年6月,被告人冼某携带药丸窜至江西省永修县并租住被告人魏某的房屋,并在周边乡、镇、场张贴药品宣传小广告,宣传药品疗效,吸引患者和患者家属购药,后于2009年7月离开永修县。在明知冼某所售药品无药品批准文号等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魏某仍接手销售药品,后冼某将药品邮寄给魏某,魏某负责销售,并留取约定利润。至2011年3月9日案发,被告人魏某共累计汇给冼某人民币16000元左右。2010年7月,被告人冼某再次窜至江西省德安县并租住张某(另案处理)家,并在销售药品1个月离开后由张某接手销售药品,冼某则负责邮寄药品。经鉴定,被告人冼某、魏某销售的药品为假药,其所含成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检察机关遂以销售假药罪将被告人冼某、魏某公诉至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永修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冼某、魏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时被告人冼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星子县的销售金额有误,但被告人对此无异议,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冼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永修县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冼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