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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团伙窃取他人技术牟利,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4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十人团伙窃取他人技术牟利

2006年,为开发研制煤炭矿冶机械,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成立煤炭矿冶机械事业部并招聘人才,并与技术人员都签订了严格的竞业限制保密协议,自主研发的煤炭掘进已生产销售了3年。2010年下半年,北方交通煤炭矿冶机械事业部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先后有十多名技术人员提出辞职申请,后与湖南和昌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联系,和昌机械沈阳分公司负责人李某许诺高薪,并在未与北方交通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付每人“诚意金”1万元至10万元不等。据悉,和昌机械是湖南山河智能装备集团的一家配套企业,被告人山河智能时任副总经理兼山河智能全资子公司安徽山河矿业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龚某(在逃通缉中)为此事半年内数十次往返沈阳。北方交通感到技术被窃取,随即向沈阳警方报案,而被告人周某等前技术人员通过网把煤炭掘进机的图纸传往山河矿装。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告人李某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应知周某等8名被告人采用盗窃计算机中心电脑硬盘手段获取沈阳北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这10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属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一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李某等4人期徒刑一年不等,其余5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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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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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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