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加工销售病死猪肉
2010年10月起,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胡某便开始从事病死猪肉的加工、生产、销售等,后与被告人柯某合伙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截止2011年3月,胡某和柯某共加工病死猪肉获利54万余元。2011年3月14日,执法部门对胡某的加工窝点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病死猪肉5。93吨。经检验,该猪肉猪圆环2型病毒呈阳性。2011年3月29日,胡某、柯某再次收购病死猪肉运回加工窝点时,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送检的样本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均呈阳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量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胡某、柯某明知病死的猪肉不能供人食用,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仍共同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同时,胡某、柯某将病死猪肉加工生产后作为合格猪肉销售,销售金额达54万余元,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某、黄某、杨某、陈某明知是病死猪肉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黄某、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福州中院法院终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