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电台非法销售药品
2010年3月至2011年10月间,吕某与孟某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在电台发布广告,销售“脑络通胶囊”、“七鞭回春乐胶囊”等药品。同时雇佣张某、孙某、周某等人分工从事收货、接听电话、清点药品等工作,一年半获利96万余元。2011年10月19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州分局将周某、张某查获,当场起获8种药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63705.6元。庭审中,被告人吕某辩称,其销售的药品为真药,主观恶性较小。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张某、孙某、周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张某、孙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组织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张某、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