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儿子减刑伪造儿子出生证明
被告人杨某某的儿子周某,出生于1990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7日,周某涉嫌故意杀人案被羁押,母亲杨某某为了减轻法律对儿子的惩罚,找到其所在村的村会计刘某开具了一张加盖该村村委会公章的证明周某系1991年12月20日出生的假证明,还托人开具了一张加盖了湖南省益阳市泉交河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的证明周某于1991年12月20日出生的处方笺。虽然该两份证明已交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经法院调查核实,周某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12月20日,称周某系1991年12月20日出生的上述两张证明无任何事实依据,系假证明。
伪造证据罪如何处罚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能使儿子周某减刑,将周某的年龄改至未成年,使其减轻法律惩处,实施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伪造证据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赫山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某犯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