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运输毒品2万多克越境
2011年4月27日19时30分,被告人许某受他人雇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某界河渡口接取海洛因。当晚20时许,许某途径某边防检查站时被执勤边防战士发现携带毒品,经查,许某携带海洛因73块共净重24359。3克,毒品纯度为64%至71%不等。
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某提起了公诉。
运输毒品罪如何认定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许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许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6月4日,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许某明知是毒品而帮他人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许文某运输毒品海洛因达24359。3克,数量特别巨大,且含量很高,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许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改判许文强无罪或从轻处罚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2年7月30日,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许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