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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恋搞传销,共同犯罪中如何分别定罪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0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利用网恋搞传销

张某、王某、徐某等10人是传销组织的内部人员,为了扩大组织规模,导演一出家庭剧,剧中有父母、子女及其近亲属等角色。王某、严某作为家庭中的子女,沉迷于网络,结识网友,继而发生网恋。久而久之,网友不忍思念,前来投奔或者来恋人居住地找工作。待网友们前往王某、严某家中,便成为落网之鱼。所谓的一家人对被害者实施洗脑,不听话的便遭受暴力。

2010年6月1日,被害人徐某前往南阳探望因网聊认识的恋人王某,两人见面后,徐某异常兴奋,不料王某将其带至传销窝点,并没收其手机,逼迫其参加传销,徐某因反抗遭到殴打、搜身、拘禁,身上的银行卡、现金也被洗劫一空。2010年6月4日,被害人吴某前往南阳看望恋人严某,同样手机被没收,由传销人员对其进行洗脑,直到6月10日被公安救出。2010年6月7日,任某骗取网友张某的信任,邀其来南阳做生意。被害人张某落入圈套,发现时欲逃跑,被强行制止。6月10日,张某被警方救出。2010年6月9日,被害人游某被杜某骗至南阳,6月10日被警方救出。

共同犯罪中如何分别定罪量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个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王某、姜某、徐某、毛某等为骗取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而共同参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本案犯罪的组织及分工无法区分,故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张某、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王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作用较大,被告人姜某、徐某对被害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均应从重处罚。其他被告人均能当庭认罪,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从轻处罚。

2010年11月4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姜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被告人毛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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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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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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