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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酒店介绍卖淫女牟利,有自首情节的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5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为酒店介绍卖淫女牟利

2011年11月,担任江苏省盐城市某大酒店副总经理的王某某(已判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便让张某介绍卖淫女到其所管理的某温泉会所卖淫,卖淫所得分给张某六成,其余归温泉会所。后张某带卖淫女到该会所卖淫。2011年12月3日至12月7日期间,卖淫女项某某共卖淫14次。2012年6月9日,张某投案自首。

有自首情节的如何处罚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亲属积极为其代为缴纳罚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一审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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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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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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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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