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一、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对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一定刑期(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
3、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假释有相应的考验期限。在考验期限未发现原来有漏判罪行,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就可以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反之则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二、撤销假释的条件
1、罪犯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有新罪或者漏罪的,也应当撤销假释。第一,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第二,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
2、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但该新罪或者漏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应当撤销假释。如果被假释的罪犯又没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就不应当撤销其假释,当然也不存在数罪并罚。但鉴于被假释的罪犯未能主动交代自己的所有罪行,应对其予以警告教育。同理,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罪犯犯有新罪或者漏罪,该新罪或者漏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不应撤销其假释。
3、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主动交代犯有新罪或者漏罪的,一般都应撤销假释,但对漏罪罪行较轻的可以不撤销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无论新罪是罪犯主动交代的,还是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都应一律撤销假释。但符合自首条件的,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如果假释罪犯尚有漏罪,且漏罪是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足以说明假释罪犯并没有悔改表现,也即丧失了假释条件,应当撤销假释。
4、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新罪、漏罪均为过失犯罪的,也应当撤销假释。
5、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该新罪或者漏罪为自诉案件,自诉人不愿提出诉讼的,也应当撤销假释。
6、罪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的,也应当撤销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