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其他刑事问题  >  缓刑、减刑与假释  >  假释的条件有哪些,假释撤销的条件有哪些?

假释的条件有哪些,假释撤销的条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7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一、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对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一定刑期(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

3、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假释有相应的考验期限。在考验期限未发现原来有漏判罪行,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就可以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反之则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二、撤销假释的条件

1、罪犯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有新罪或者漏罪的,也应当撤销假释。第一,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第二,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

2、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但该新罪或者漏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应当撤销假释。如果被假释的罪犯又没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就不应当撤销其假释,当然也不存在数罪并罚。但鉴于被假释的罪犯未能主动交代自己的所有罪行,应对其予以警告教育。同理,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罪犯犯有新罪或者漏罪,该新罪或者漏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不应撤销其假释。

3、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主动交代犯有新罪或者漏罪的,一般都应撤销假释,但对漏罪罪行较轻的可以不撤销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无论新罪是罪犯主动交代的,还是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都应一律撤销假释。但符合自首条件的,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如果假释罪犯尚有漏罪,且漏罪是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足以说明假释罪犯并没有悔改表现,也即丧失了假释条件,应当撤销假释。

4、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新罪、漏罪均为过失犯罪的,也应当撤销假释。

5、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该新罪或者漏罪为自诉案件,自诉人不愿提出诉讼的,也应当撤销假释。

6、罪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的,也应当撤销假释。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缓刑考验期并不代表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是否执行原判,取决于他在考验期的表现,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没发现未判的漏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的,期满后原判的刑罚才能不再执行。否则,需根据情况,执行原判决或重新审判。因此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尤为重要。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缓刑是什么意思,缓刑的条件及考验期,假释是什么意思,假释条件及担保书,减刑的条件,减刑申请书,假释的程序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