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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减刑的现状怎么样,适用减刑的限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71人  作者:惠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适用减刑的现状

减刑制度体现了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实践中,减刑的适用数量远远超过了我国刑法中另外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假释的适用数量。其原因可总结如下:

1、减刑作为一种刑事奖励措施,能够鼓励罪犯积极与法律“合作”,使其认真遵守监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加速自身的改造。

2、减刑却可以多次适用,能够频繁激励罪犯,持续性的减刑能够对罪犯起到持续性引导的作用。

3、减刑的使用范围很广,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罪犯是否为累犯,都可以适用减刑。

4、在押罪犯适用减刑,在短时间内不会改变他的封闭状态,不会与社会接触,不会给管理机构带来责任风险,而且避开了公众尤其是被害人的视线

二、适用减刑的限制

某些受刑人未必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达到悔罪的程度,但基于其尚未泯灭的良知,在关键时刻往往会出人意料地挺身而出,为保护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舍生忘死。对此,亦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予以裁量减刑。但是,为了维护原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报应因素、威慑因素等因素必须限制减刑。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三)人民法院平判决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惠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缓刑考验期并不代表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是否执行原判,取决于他在考验期的表现,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没发现未判的漏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的,期满后原判的刑罚才能不再执行。否则,需根据情况,执行原判决或重新审判。因此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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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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