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牟利
2011年6月,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的杨某某,将其从浙江省衢州市非法购买的11。2吨盐酸稀释后以草酸的名义非法对外出售。2011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利,先后将3吨左右的盐酸非法出售给明知其没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江西省广丰县某工程项目部。2012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利,将其从江西省铅山县某公司非法购得的9吨左右盐酸中的400公斤左右的盐酸卖给没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江西省上饶市某铝制品公司。直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买卖盐酸、硫酸共计21600千克。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如何处罚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非法销售的盐酸、硫酸主要用于工地施工,未用于制取毒品,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信州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