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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上散布虚假信息被抓,损害商业信誉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48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子网上散布虚假信息被抓

2012年6月,内蒙古某企业女员工袁某,以0.2元、条的酬劳雇用“网上水军”在百度、新浪、搜狐等多家门户网站的论坛里发布和转载其捏造的天津市某工程公司高管在国外项目投标过程中恶意竞争、给国家造成10亿元损失的虚假消息,为此袁某还花费了数千元,旨在以网上炒作的方式引起纪检部门的注意从而彻查该工程公司。因该工程公司投标金额属商业秘密,而网上发布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差迥异,所指项目尚在洽谈,且不存在中标结果和收取好处费等情况。故该工程公司以有人蓄意攻击为由报警。2012年9月,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损害商业信誉罪如何认定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利用互联网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严重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判处。

最后,天津北辰区法院一审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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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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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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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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