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商业行贿被抓
2006年,董某进入南昌某空调系统公司,后任销售工程师。2011年3月,萍乡某科技公司厂务主管李某(已判决)找到董某询问其公司是否有冷冻机组的同类设备,董某在看过了相关资料表示其公司有设备,并承诺李某若促成这笔业务将有所感谢。2011年5月30日,在李某的建议下,其公司同意更换三台冷冻机,并与董某所在的代理商公司签订了合同,共计货款177万元,扣除了相关费用和税款后,董某获得了剩余的12.76万。2011年7月,董某给付李某好处费5万元。案发后,董某退回了7.76万元非法所得。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怎么判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违背平等竞争的市场规范,影响正当的商业秩序,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董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故法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