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疏于观察发生事故
2011年3月某日,被告人宿迁市某驾校教练胡某驾驶驾校的教练车送学员去参加考试途中,在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嶂山大道准备左转弯掉头时,由于疏于观察,在掉头时张某驾驶摩托车从车后驶来,正好撞到了车左前门上发生事故,张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自首,还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人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交通肇事罪取得谅解怎么量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可适用缓刑。
据此,宿豫区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