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冲撞多人
滨州的男青年刘某,于2010年11月28日中午和晚上连续饮酒后,于当晚20时左右,醉酒驾驶朋友的轿车开车上路,行至一路口处,与正常行驶正在等红灯的杨某驾驶的出租车追尾,肇事后,刘某又开车逃逸,并在行驶中先后撞上骑电动车的郝某、骑自行车的姜某、骑电动车的贾某母女,致使多人受伤贾某死亡,在撞人后刘某仍驾车前行,轿车撞上杨某驾驶的汽车致使杨某的车受损,后因轿车失控,又先后将停在附近的苏某的汽车、董某的电动车撞坏,并致行人程某受伤。
案发后,经检测,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9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交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撞坏的车辆等直接财产损失为32200元。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怎么赔
2011年6月27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7754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