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猎枪走火伤人致死
2010年12月13日22时许,安徽省明光市某镇村民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1及其兄弟张某某2在该镇一山头各持一支土制猎枪打猎。同村17岁的未成年人丁某某也跟随上山,以便帮四人捡拾打到的猎物。当日22时50分许,在该镇某小学校门口的土路上五人打猎至休息时,王某某请丁某某帮忙拿枪,自己去小便,回来丁某某将枪递还王某某时,因王某某未接住,该枪倒在站在一旁的吴某某身上,并致使猎枪走火击中吴某某左胸部,吴某某经抢救无效于14日凌晨4时许死亡。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未成年人非法持枪怎么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及张某某1、张某某2违反抢劫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抢劫,构成非法持有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使枪支走火,造成他人死亡,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1、张某某2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