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再出事故
2009年7月9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左某无证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至坪南村三组时因操作不当,先后将停在路边的两辆摩托车及在路边干活的刘某撞倒,导致三辆车受损,刘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左某及时报警并请同车人员向120求救。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左某负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遂以交通肇事罪将被告人左某公诉至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左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左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
缓刑期间交通肇事该怎么处罚
巫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操作不当,与停放在道路右侧的两轮摩托车和正在路边干活的刘某相撞,造成两辆摩托车受损,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左某于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积极施救,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就民事部分已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了部分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因此,巫山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1年,撤销此前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