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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郎中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2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江湖郎中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从2011年5月开始,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李某在湖南省桃源县某镇非法行医。2011年12月30日,李某为肖某治疗风湿病,肖某在服用了李某自制的6粒胶囊后,出现发抖等症状,并于当晚23时死亡。经鉴定,肖某系士的宁与马钱子碱中毒所引起的死亡。而李某的胶囊中也含有士的宁、马钱子碱成分。12月31日,李某被依法逮捕。

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李某还具有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李某非法行医,造成被害人肖某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肖某在没有了解被告人李某是否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就要求其治疗疾病,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法院酌定由被告人李某承担损失的85%即人民币126735元,其余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承担。

故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人民币126735元,除已付的20000元外,还应给付人民币106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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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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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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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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