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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扬言制造爆炸被抓,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42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扬言制造爆炸被抓

2011年到2012年间,胡某某认为本村原村书记刘某在集体山场流转中牟取私利,多次到上级政府上访,并对上访的调查和处理结果不满,扬言要放火烧山。2012年10月19日,胡某某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给信访局领导发短信称要制造一起死亡十人以上的事件。2012年10月24日,胡某某在北京被抓获。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如何量刑

被告人的辩护人称,胡某某虽采取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当,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发泄不满,编造恐怖信息,扬言制造恶性事件报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在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故法院一审判处胡某某拘役四个月。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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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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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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