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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原油致巨额损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7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团伙盗原油致巨额损失

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刘某1、时某1、时某2等人自2005年6月至2005年11月期间用“卡子”、手摇钻等作案工具,吸纳后多次窜至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至海3站φ559、φ460原油外输管道处打孔盗油,盗窃价值35359.6元的10吨原油。据悉,被告人王某、刘某1、时某1、时某2等人的打孔盗油造成的原油泄漏、事故给海洋采油厂和周围渔业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3.85亿元。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如何量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1、刘某2、时某1、刘某3、张某、时某2、杨某、韩某、李某为盗窃原油在海底输油管线上打孔,破坏正在使用的输油、输气设备,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且其行为造成了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影响了胜利油田及沿海渔业生产、生活秩序,对国有资产的破坏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应依法严惩。

因此,东营市中院一审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刘某1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某2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时某1、刘某3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1一年;判处被告人时某2、杨某各有期徒刑10年;判处被告人李某、韩某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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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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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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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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