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破坏输油管盗窃原油
2005年6月,被告人王某、刘某1、时某1、时某2经事先预谋并由韩某制作窃油工具,乘船至中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至海3站φ559原油外输管道窃油,因该管道为输气管而盗油未遂。2005年7月,被告人王某、刘某1、刘某3、杨某、李某经事先预谋并携带窃油工具,在中心一号平台至海3站φ460原油外输管道多次成功实施了窃油。2005年8月,刘某1、李某、吕某(另案处理)、张某2(另案处理)、张某3(在逃)、郭某(在逃)、刘某1经事先预谋后,开船在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至海3站φ460原油外输管道打孔处盗放价值1。7万余元的原油5。2吨。2005年11月,王某、刘某2、蔡某、何某(另案处理)、“小齐”(在逃)经事先预谋后,开船在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至海3站φ460原油外输管道打孔处盗放价值1。7万余元的原油4。8吨。2005年12月1日,海洋采油厂发现了φ460输油管道打孔处有原油泄漏,海洋采油厂遂将φ460输油管道与φ559输汽管道功能进行了置换。2006年3月12日,海洋采油厂又发现了φ559输油管道打孔处有原油泄漏。盗放原油事故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环境污染和采油厂经济损失,海洋采油厂为此支付了共计4793余万元的管线堵漏修复、清污费等诸多费用,损失共计4亿余元。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如何处罚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刘某1、刘某2、时某1、刘某3、张某1、时某2、杨某、李某、韩某等10名被告人破坏正在使用的输油、输气设备,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时,10名被告人的行为还造成了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影响了胜利油田及沿海渔业生产、生活秩序,对国有资产的破坏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应依法严惩。
2007年7月27日,东营市中院一审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刘某1死刑;判处被告人刘某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时某1、刘某3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张某1、时某2、杨某、韩某、李某等五人十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