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疲劳驾驶出事故
2007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驾驶一超载号码为贵J03319号重型厢式货车行至宜柳高速公路S323线84KM+240M路段时,因其疲劳驾驶撞上同向因故障停在路边的桂B13650号中型厢式货车尾部,造成韦某1、韦某2、覃某、韦某3、韦某4当场死亡、胡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洪某受轻微伤、两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在何某家属的要求下,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南支公司将贵J03319号重型厢式货车投保的114750元保险赔款汇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账户。
交通肇事罪如何定罪量刑
宜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超载、疲劳驾驶车辆,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属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何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何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其家属的要求下,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南支公司将贵J03319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其处投保的114750元保险赔款汇到一审法院帐户,作为对受害人的赔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宜州市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4年。
一审宣判后,何某不服,认为桂B13650号故障车的驾驶员违章占道停车,任由车乘人员在行车道上停留,而未向应急车道安全地带转移,且未在相应的安全距离外设置障碍标志,故其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尽速抢救伤员,尽力赔偿受害人损失达164750元,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再次,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最后,受到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无再犯能力,请求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池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已经考虑了上诉人上诉所称的理由和事实及情节,程序是合法的,定性和量刑也准确得当的,应予维持。
2008年4月18日,河池市中级法院终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