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劫杀人背负5条人命
1991年4月26日,被告人许某伙同马某到浙江省义乌市某存放走私香烟的地方实施抢劫,杀死两人,抢得现金8000元。同年9月25日,被告人许某伙同卜某预谋到浙江省嘉兴市盗窃,后改变主意实施抢劫,杀害一人,抢得一点零钱和几包香烟。2001年11月28日,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在浙江省诸暨市某街道实施抢劫,杀害三人,抢得金戒指1枚、金项链1根以及DVD播放机等财物。2011年8月23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许某携带非制式仿“六四”手枪到浙江省诸暨市某银行踩点,发现两名女子取款较多,且周围没有人,在两名女子携款返回面包车上时,许某持枪实施抢劫,两名女子惊叫,于是被告人许某开枪打中被害人蒋某腰部,导致蒋某抢救无效死亡,许某逃离现场,未抢到钱财。2011年8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许某在浙江省诸暨市某信用社门口实施抢劫,其发现被害人袁某要开车通过,便假装帮忙移开挡路的电瓶车取得被害人袁某的信任。随后,许某谎称电瓶车被锁无法移动,骗得被害人袁某摇下车窗,趁袁某视线转向副驾驶之际,开枪击中袁某头部,袁某当场死亡,由于袁某的车子继续向前行驶,被告人许某未抢到钱财。2011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许某被抓捕归案。
检察院以涉嫌抢劫,买卖枪支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某提起公诉。
2012年6月13日,法院审理了此案。
抢劫罪如何判刑
2012年7月18日,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