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琐事放火烧房致情人死亡
2011年11月21日13时许,女子李某与情人王某发生口角,因埋怨王某未接其电话,遂来到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王某居住的公寓中,与王某理论,还砸坏家中的家具、电器等物,又点燃卧室的毯子,导致卧室、家具起火,王某被困其中。期间,王某向外呼救,李某打电话报警。等到把火扑灭后,王某已被烧死在卧室中。
放火罪如何定罪量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泄私愤,到被害人王某家中先是打砸家具、电器等,后又点燃主卧室的毯子,使室内的物品燃烧,从而引发火灾,造成了王某死亡和大量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辩解受害人不是被其困在屋里,其辩护人称被告人有犯罪中止的情节,经查与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7641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