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黑恶势力团伙案破获
2011年刑满出狱后,被告人戴某1纠集社会闲散青年、在校学生,逐渐形成了以其和被告人戴某2为首,下设多个堂口的“南门帮”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2011年8月下旬,被告人戴某2、兰某及郭某(另案处理)将未满14周岁的幼女马某、未满18周岁的少女陈某及女青年赵某带至某宾馆,戴某2、兰某分别强行与陈某、马某发生性关系后又威胁强迫2人卖淫,并将卖淫所得钱款搜走。2011年5月至9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戴某2、戴某1、李某、杜某、戴某3、施某、齐某及杨某、苗某、蔡某、裴某、陶某、邓某(6人另案处理)纠集叶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未成年人在威宁城关洗衣店、小卖部、歌厅及小学附近等处寻衅滋事、抢劫钱财、毁坏财物,并将祖某、盖某、雷某打成轻伤。2011年7月至9月,被告人戴某2、李某、杜某、姬某、徐某、范某等人在威宁县多个地方对他人实施故意伤害,导致5人轻伤。2011年6月至9月,被告人戴某2、兰某、施某、李某、杜某、齐某及郭某、邓勇、卯亮(3人另案)等人在威宁县多家饭店以汤菜里有头发、苍蝇为由敲诈勒索,非法得款人民币5540元。2011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姬某因曾在威宁某游戏室赌博输过硬币,遂纠集被告人徐某及肖某、余某(二人另案)将游戏室的游戏机砸毁,造成该店经济损失7000元。2012年3月,被告人戴某2被网上追逃期间将持有的枪支交由朋友管,后于同年6月被抓时查获。经鉴定,该枪支对有生目标具有杀伤力。
检察机关遂以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被告人戴某1、戴某2等11人公诉至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黑社会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威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2、兰某、戴某1等11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及作案次数,分别予以处罚。
2012年11月30日,威宁县法院一审以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戴某2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戴某1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姬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戴某3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